涉弊案股價重挫 中興電聲明駁詐欺

中興電工(1513)在雲豹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案」採購案,違約向中國買低價劣質裝備,台中地院昨宣告沒收中興電工違法所得約20億9千多萬元,中興電工已強調財務正常,不過,今(21日)開盤股價不敵利空消息,即打入跌停41.2元,中興電再次發出聲明回應,強調實質轉型國產品不違反「禁用大陸地區產品」規定「並無詐欺」,中興電工也認為,判決不當,將再提上訴。

中興電工針對合約執行情形說明, 中興電工民國101年2月承製國防部雲豹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案」總計326套、分11批交貨,於105年11月全數交貨,並通過嚴格的整車性能測試驗收合格,108年10月31日保固期滿,國防部經八、九年使用後,於110年5月9日正式對外說明:輪型甲車妥善率高於部頒標準,經多年戰備演訓驗證,可滿足地面部隊作戰需求。

有關詐欺取財部分,國防部軍備局209廠通知函補充說明「禁用大陸地區產品」乙節,依財政部「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中興電工說明,此案雖從第三地進口料件在台加工為零件、組成組件、次系統,但完全符合重要製程、附加價值率高於35%,屬實質轉型國產品確不違反「禁用大陸地區產品」規定,即無詐欺情事。

至於涉及自大陸進口料件加工組成的「S1轉向機」、「S2轉向機」及「綜合液壓泵」的合約單價合計60萬8017元,僅約占整個「動力底盤系統案」總價1499萬4000元的4.06%,以中興電工對國防部軍備局履約角度而言,「動力底盤系統案」於我國已完成重要製程,附加價值率超過95%,當然符合「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5條、第7條第1項所稱「實質轉型」國產品。

台中地院對中興公司前述履約取得利潤僅有599萬3540元 (計算式:【60萬8017元-56萬5206元﹡140台=599萬3540元】,應屬合理利潤,但一審法院並未審酌,而逕以第4批至7批貨款直接計算沒收金額,顯不可採。

中興電工強調,已確實依約履行交貨、驗收合格無誤,並非一審判決認定施用詐術,而獲取不法利益,僅是關於「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的原產地公訴人與被告公司間認定歧異,但一審法院並未詳查中興電工聲請調查證據,遽以沒收金額高達20億9910萬元,即屬無據,中興電工認為,判決不當,將提起上訴請求上級審予以撤銷改判。

而在財務方面,中興電工上半年合併財務報表資產總額314億元,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為115億元,保留盈餘49億元,稅後淨利為9.37億元,銀行未使用融資額度約為169億元,另七股太陽能EPC案與銀行簽有長期聯貸合約計79億元,財務健全足以支應營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