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賴惠員違反選罷法 遭判刑4月、褫奪公權1年

2019年第9屆立委台南市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時,民進黨籍立委參選人賴惠員在政論節目錄影時,指另名參選人陳筱諭背後操盤者是「中共」,賴惠員因而遭控涉嫌意圖使人不當選,被依違反選罷法提告,台南地方法院今(2)日下午5時宣判,法官以傳播不實罪,判處賴惠員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

陳筱諭獲悉判決結果回應,司法是公正的,今天這個判決結果對於現在想參與政治公共事務的年輕人來說,也是一針強心劑,她強調,「不是位高權重的人,就能為所欲為,不是在位者,就能毫無畏懼的傳播不實訊息,希望賴惠員小姐,可以以此為鑑」。

針對判決結果,賴惠員則堅決否認意圖使人不當選,將提請上訴,盼司法能夠公正審理,明辨是非。她表示,當初在節目上的言論有做相關查證,並傳證人到庭作證,有一些證人因個人因素不便出庭作證,未來會再努力邀請他們現身說法,證明自己並無犯罪意圖。


▲獲知判決結果,陳筱諭開心地表示,司法是公正的。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判決書指出,賴惠員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傳播不實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

賴惠員為民主進步黨籍之前台南市議員,現為立法委員,明知無黨籍之陳筱諭為2019年第9屆立法委員台南市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之候選人,竟基於使候選人不當選之犯意,於2019年3月8日下午3時許,在民視新聞台「政經看民視」節目錄影時,發表「大家也知道陳筱諭後面是誰在操盤!這個很清楚,很清楚!(主持人問:誰在操盤?)當然是中共!(主持人問:真的啊?)是啊!(主持人問:你說陳筱諭啊?)是啊!她的資金真的是、真的是,很明顯、很明顯(此時賴惠員手持看板,看板上記載「都是國共在操盤」)」等言論及文字,影射陳筱諭之選舉係受中國大陸所操控。

該節目內容於同日晚間8時至10時許,透過民視新聞台「政經看民視」節目公開播出,以此方式向全國民眾具體指摘及傳播不實之事,足生損害於陳筱諭之名譽及公眾對投票意向決定之正確性。

賴惠員在法院審理時,對犯罪事實所載時、地,在民視新聞台「政經看民視」節目錄影時,有發表對告訴人競選資金來自大陸方面情節供承不諱。

賴惠員辯稱事前已請蔡姓助理查證云云,惟依蔡姓助理之證言可知,其所謂之李和順的資金是來自中國大陸等等,全無任何證據,網路上亦無相關報導,只是鄉里傳言或其個人推測而已。

賴惠員另辯稱其關於李和順之資金來自大陸之訊息係來自謝姓證人,然查謝姓證人所稱李和順支持告訴人之資金來自「中共」情節亦無任何憑據可證,且謝姓證人後來坦承他並沒有能力查證等語,那被告賴惠員是據何證據資料認定謝姓證人所言為真?

法官稱賴惠員辯稱告訴人花了1000多萬元之選舉資金,而向監察院申報的資料只有150萬餘元,告訴人在該場補選中有諸多龐大的資金之介入等等。

賴惠員稱告訴人選舉資金之訊息來自2位證人,該2名證人又均未查證到任何關於案外人李和順的資金是來自中國大陸有關機構的證據資料,賴惠員如何盡了查證義務,以證明其所發表之言論確實可信呢?

法官指出,被告既於公開播出之節目中講述告訴人競選經費來自大陸方面,影射告訴人之選舉係受中國大陸所操控,又未能提出已盡查證義務之證據,被告所辯自難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被告賴惠員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且本案係以電視媒體傳播不實之事,易使不特定選民對告訴人產生負面觀感之損害,且於選前約一周散布不實之事,極易影響告訴人選情,被告未與告訴人和解或為任何歉意之表示,難認已有悔悟之意;被告本案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罪,且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依規定及斟酌被告犯罪情節,併予宣告褫奪公權1年。

前台南市選舉委員會代理副總幹事、現任台南市民政局長姜淋煌指出,依選罷法相關規定,公職人員一旦被判處褫奪公權定讞,將會喪失公職人員資格,目前賴惠員案僅是一審宣判,仍可上訴,尚不會影響其立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