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淑晶妨害強制執行偽造租約 判刑8個月定讞將入獄

女子張淑晶因一起房屋遭法院強制執行案,指示張姓男子與承租人簽立不實租約。一審新北地院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張女8月徒刑,案經高院駁回上訴定讞,張女將入獄。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民國103年向范姓婦人承租房屋,由張淑晶出資改建為隔間套房,2人隨後對外招攬租客;由於黃男因故未支付租金,經范婦提起訴訟,法院104年間判決黃男返還房屋確定。

判決指出,黃男拒不返還,另與張淑晶多次以提起再審、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方式拖延強制執行程序的進行,以繼續出租套房賺取租金。

張淑晶甚至明知范婦已於104年取得強制執行名義,涉嫌於106年間夥同黃男,指示黃男的張姓員工冒充出租人與房客製作不實租約,營造房客早於103年即承租的假象。

一審提到,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06年10月間前往強制執行,不知情的房客即提出承租日期為103年起的不實租約,使司法事務官以租約早於訴訟為由,諭知無法點交。

一審審酌,張淑晶、黃男為圖繼續出租房屋獲取利益,利用房客以不實租約妨害強制執行,犯罪手段、動機實屬惡劣,且矢口否認犯行,各判刑8月、7月;張男判刑5月,緩刑2年。

案經張淑晶、黃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2人矢口否認犯行。二審認為,一審的事實認定與量刑均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且不得上訴而定讞。

另方面,張淑晶涉嫌自102年起出租房屋期間誣告房客,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刑8年2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加重判刑9年8月,其中1年2月得易科罰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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